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台灣的 5G 發展邁出一大步,NCC 主委詹婷怡說,電信管理法修正通過,更有助於 5G 未來的釋照與發展。
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攸關 5G 釋照的頻譜拍賣相關條文,以及管制「市場顯著地位」業者的相關條文,皆按照政院版本通過。同時也對電信業者進行鬆綁,初審條文明定,將電信業的管制模式從現行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
為了要讓業者在建置設備時符合國安標準,初審條文明定,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為促進偏鄉地區的公眾網路建設,初審條文明定,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得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 11 日與今天的審查,僅保留 4 條條文送朝野黨團協商,其中包括頻率使用費部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任委員詹婷怡會後受訪表示,今天修正電信管理法的精神,對於未來 5G、物聯網、台灣行動寬頻的發展,非常重要。
詹婷怡進一步指出,因為 5G 未來的應用與 4G 最大的差別,在於 5G 的運算速度越來越快,基地台的布建越來越廣,網絡越來越綿密,在這樣的狀況下,針對稀有資源的管理,就變成越來越有彈性,需要新思維在其中。
詹婷怡說,因為擁有新思維,舊有的電信管理法已經不足以因應未來這樣萬物相連的管理,舊有的電信管理法當然可以去做 5G,但就會變得卡卡的,監理的思維也沒有按照國際的趨勢,因此電信管理法修正通過,更有助於 5G 未來的釋照與發展,絕對會是產業未來重要的典範轉移,包括促進人民的生活。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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