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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草案擬更動7處 規範行政人員洩密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Daniel_B_photos

作為回應中美貿易戰壓力、表達對外商更開放的中國「外商投資法」,目前審議中的草案擬作 7 處改動,包括政府採購涵蓋外企服務、規範行政人員保密,並建議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新京報今天報導, 13 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 12 日通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顯示, 8 日審議的草案(即三審稿)擬作 7 處改動。「外商投資法」預計於 15 日表決通過。

修改 1 :政府採購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 16 條擬修改為: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上述文字增加了「提供的服務」敘述,讓外企的有型產品和無形服務都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修改 2 :體現行政上放權

19 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上述文字增加了「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敘述。

修改 3 :強化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追究

第 22 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文字將原本「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改為「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 4 :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商業秘密

草案擬增加一條作為第 23 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 5 :調整有關商會、協會條款

第 26 條: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基於表述精確,擬刪除上述「外國投資者」,因目前涉外商會、協會都是由外國投資企業組成。

修改 6 :外商組織活動規則也適用中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

第 30 條擬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及其活動準則」表述。

修改 7 :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

擬修改第 41 條第二款規定為: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 5 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表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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