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第 775 號解釋,認定犯罪情輕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過苛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法務部 2 年內須修法,法官則依個案自行裁量。
大法官為審理原高雄高分院法官、現任高雄地院法官陳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原花蓮地院法官、現任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以及 3 位受刑人聲請解釋刑法有關累犯加重刑期 1 / 2 是否有違憲案件, 1 月中旬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讓聲請人 3 位法官、關係機關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刑事庭廳長蘇素娥等人到庭,各自論述,今天做出第 775 號解釋。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 5 年之內再犯有期刑徒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1 / 2 」,大法官認定沒有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也就是累犯加重其刑,並無違憲。
但是若是不分情節,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就算累犯適用刑法第 59 條所指的犯罪情輕、可憫恕,原可減輕其刑,仍加重其刑的情況,明顯過苛侵害人身自由,已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就此部分,法務部從今天解釋公布起 2 年內,須修法,在修法前,法官就個案依此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司法院官員舉例,一名已執行徒刑完畢者,他在 5 年內再犯罪,於車站內偷拿一支筆,法官審酌,他認罪且犯罪情節輕微,所涉加重竊盜罪為本刑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現行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因此法官最低只能判 7 個月徒刑,他就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去關;大法官認為像這樣的案件,過苛侵害人身自由,今天宣告違憲,今天起法官在審理這樣的案件,就可以只判 6 個月,使他可以易科罰金。
此外,刑法第 48 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呂太郎指出,這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非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今天解釋公布後失效,也使得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依刑法第 48 條應更定其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也一併失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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