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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指少年法庭有違人權保障 要求司法院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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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表示,一名少年涉犯 2 次詐欺,法庭卻未併案審理,執行 2 次感化教育,侵害人權;且監委調查發現,少年法庭屢見法官指定少年調查官代替家長同意裁定重大處分,違反人權保障,要求司法院應儘速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天表示,有民眾日前向監察院陳訴一名少年於 102 年因 2 次詐欺行為,在桃園地院審理時,少年法庭未一併審理, 2 次行為被重複審理,執行 2 次感化教育,侵害少年基本人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林雅鋒提出的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

監察院指出,一名少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行騙 2 次,第二次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但法庭未立案併辦。本案凸顯少事法及審理細則對於少年「需保護性」的內涵定義不足,且少事法的修法進度過於遲滯,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司法院宜深入研議並儘速推動修法。

監察院表示,少年法庭審理保護事件時,屢見法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未到場時,指定少年調查官充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代替家長同意對少年裁定交付安置、感化教育等重大處分,顯然違反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

監察院指出,監委調查時也發現,桃園地院少年法庭在審理本案時,負責審前調查的少年調查官均未到庭;對於調查報告內詳載少年犯罪紀錄及個人資料,桃園地院也未採取必要的檔案管制措施,甚至將之散置於審理卷後,均有欠妥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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