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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資本外流 中國最高法:重打地下錢莊

中國官方為杜絕資本非法外流,最高法與最高檢日前發布解釋稱,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在人民幣 500 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以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定罪處罰。

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刑責,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僅發布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與追訴的數額標準,欠缺量刑參照點。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檢發布的解釋,即是要確定何謂「情節嚴重」的標準。

新華社報導,最高法與最高檢(兩高)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行為,情節嚴重者,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報導引述「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實務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所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以及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莊即一般俗稱的「換匯黃牛」。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是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報導稱,資金跨國(境)兌付是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地下錢莊不法分子透過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是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帳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

此類地下錢莊又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通常以對帳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報導指出,目前多數地下錢莊的主要業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巨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

根據「兩高」的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人民幣 500 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

至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 2500 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

按照中國刑法第 225 條規定,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單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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