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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中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建物全數納管 皆須地下探勘

2018 年位於台中市豐原區安康段的社會住宅。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低矮樓房常因地震導致的土壤液化而受損,有鑑於此,內政部營建署將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 64 條,將中、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的建物都納入管理,要求不論樓層高低以及用途,都須辦理地下探勘,且只要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都須辦理地層液化潛能分析。

2016 年台南大地震除了造成維冠大樓嚴重倒塌,許多低矮樓房建築物也因土壤液化而受損。

根據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第 64 條規定,建築基地應辦理地基調查,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不過,條文只規定 5 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才要進行地下探勘,如果是 4 層以下非公眾使用的建物,且基礎開挖深度在 5 公尺以內、基地面積未達 600 平方公尺,可以不用進行地下探勘。而在基礎施工期間,5 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如果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才需進一步辦理地層液化潛能分析。

有鑑於土壤液化造成建築物受損者多為低矮樓房,因此,營建署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 64 條,規定就算建物在 4 層以下且非公眾使用,但只要位於中度或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就應辦理地下探勘。

修正草案說明指出,過去地震已發生土壤液化的地區即屬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如果過去沒有地震災害資料,可以參考地方政府公開的中級土壤液化潛勢地圖、經濟部公開的初級土壤液化潛勢地圖以及相關文獻及地質狀況,由專業技師評估並簽證負責。

此外,修正草案也刪除 5 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地層液化潛能分析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建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都應辦理地層液化潛能分析,與建築物規模或用途無關。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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