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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上午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祭祀公業是在早期民眾為了祭祀祖先,共同拿出田產或土地祭祖,成為共同公有的財產,派下員即為享有祭祀權和繼承權的祭祀公業成員。日本統治時期的大正 12 年(西元 1923 年)後,就禁止再設立祭祀公業。
林清淇說,由於祭祀公業年代久遠,土地所有權複雜,或有些已經沒有再進行祭祀,為了協助土地清理,政府在民國 97 年訂定祭祀公業條例,目前全國祭祀公業共有 1 萬 1426 家,已完成清理 5288 家;土地面積 9200 多公頃,已完成清理 6400 公頃。
林清淇表示,這次修法有 3 大重點,將排除運作障礙規範、保障派下員權益,以及明確祭祀公業法人清算程序。
林清淇說,目前條例只規定共同承擔祭祀者為派下員,但民間實務運作常常只限男性或同姓氏繼承派下員。為落實憲法保障男女平等精神,草案規定,派下員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及姓氏,都應列為派下員。派下員如果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保障其遺妻及遺母權益,未再婚的母親及配偶也可列為派下員。
在排除運作障礙規範部分,林清淇說,草案針對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運作困難,可採行派下代表制度,除了規約或章程的訂定及變更與法人處分財產、解散外,其他事項可召開代表會議處理。
草案也開放祭祀公業能選擇多元處理財產,現在土地建物處理只能 3 選 1 ,分別是成立祭祀公業法人、成立財團法人或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草案則允許可同時將部分財產登記為派下員所有後,再成立祭祀公業法人或財團法人,讓祭祀公業能更彈性處理財產;以及為鼓勵民眾持續申報,增訂祭祀公業申報期間屆滿仍可辦理申報。
另外,對於無人申報的祭祀公業土地,政府代為標售的標售次數由 2 次增加為 5 次,並增訂已經代為標售的土地,祭祀公業完成申報後,可申請發還土地或發給土地價金。
林清淇表示,為明確祭祀公業法人清算程序,草案也增訂清算人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與向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的義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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