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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依促轉條例 撤銷受難者之有罪判決

圖片來源:芋傳媒資料照片

(芋傳媒記者胡家銘報導)關於今(30 日)報載與媒體所關注的促轉會刑事有罪判決撤銷總數與進度,促轉會特別說明,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其有罪判決自條例施行之日,已視為撤銷。而促轉會的任務是蒐整相關檔卷資料進行比對確認,以進行公告相關作業。

換言之,按促轉條例規定辦理清查,並進行公告作業程序的案件,內含二個條件:
案件當事人過去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案件當事人過去受有「刑事有罪判決」。

目前曾獲補(賠)償的案件數約 1 萬 3133 件──包括已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獲得賠償案件(約 2314 件)、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獲得補償案件(約 7965 件)、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回復受損權利案件(約 3124 件)。

但是,由於不是每一件曾獲補(賠)償的案件當事人都「曾受有罪判決」,故須由促轉會調閱相關資料後一一仔細比對,排除受「無罪」判決,以及當事人因不付軍法審判、獲不起訴處分、遭槍斃或緝捕致死者等沒有判決之當事人,方得進行公告作業程序。

截至目前為止,由已調得之資料初步分類估計,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獲得賠償之案件中,可能屬「曾受有罪判決」約 444 件;曾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獲得賠償之案件中,可能屬「曾受有罪判決者」約 5600 件。因此,本會依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進行公告之案件總數,初估約 6000 件,惟實際數據,仍待每筆詳細清查。

促轉會也預計將於今年 2 月 28 日前辦理第三批公告作業,並於 5 月 31 日前辦理第四批公告作業。除少數因調卷困難或存有疑義之案件外,預計將於 5 月 31 日前大致完成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案件之公告作業,期能滌除司法不法,並彰顯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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