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今天董事會決議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將對違法中資行使歸入權,將短線交易獲得利益歸於公司;並就妨害公司名譽與信用者提起自訴。
大同發布新聞稿指出,董事會決議採取兩項法律行動。第一,針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的違法中資,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行使歸入權,並委任外部法律事務所辦理。
第二,針對近來數次以不實言論損害大同公司名譽與商業信用者,大同將委任外部法律事務所,辦理大同公司自訴案件。
大同表示,中國企業屢屢違法利用他人名義買進大同有價證券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106 年 5 月 5 日、民國 106 年 12 月 5 日及民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3 度裁罰並公告在案。
大同指出,上述受裁罰人除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按金管會裁罰內容,包括該中國企業已屬持有大同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 10 %的大股東,卻未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等規定申報所持有的股票種類、股數及於賣出前事先申報等。
大同表示,經裁罰的中國企業既為持有大同公司股份超過 10 %的大股東,其利用人頭帳戶取得大同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後 6 個月再行買進,即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短線交易歸入權的適用情事,應依法歸入予公司,大同董事會責無旁貸將行使歸入權。
同時,針對近來某些人士未向大同公司查證是否屬實,逕自召開記者會向媒體或在社群網站公然散播不實言論,妨害大同公司名譽與商業信用等情事,大同認為,該等不實言論已對大同公司產生不良影響與傷害;就此等行為,經大同董事會決議,委任外部法律事務所,由大同提起自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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