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以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通過彈劾。彈劾案文指出,管中閔 88 年至 98 年任職中研院期間,就曾未經申報奉准,分別在政大、央大、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
監察院 15 日以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 65 萬元兼職報酬,通過彈劾。
不僅如此,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案文,管中閔之前在中央研究院服務期間,即有多件隱匿未報准的違法兼職情事,但時效已過懲戒期限。
彈劾案文指出,管中閔民國 88 年 8 月 31 日起至 98 年 1 月 31 日,在中研院研究員任職期間,曾於國立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國立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國立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以及在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其中只有中山大學申報中研院奉准。
知情人士表示,管中閔於 91 年至97年間赴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每年領取 25、26 萬元的報酬,97 年間赴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則領取 30 幾萬元的報酬,而在 96 年至 97 年間赴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每年領取 10 萬元不等的報酬。均未經中研院的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知情人士說,管中閔在任職中研院期間,唯一申報中研院奉准,94 至 97 學年度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的兼職,每年領取的報酬約在 15 萬到 20 萬之間。
此外,彈劾案文也指出,監察院參考前總統陳水扁 100 年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服刑期間,每週固定為壹週刊撰寫專欄,稿費每篇約 2 萬元的行情,認定管中閔縱使比照陳水扁身價,以每篇 2 萬元稿費計算,其每年既固定領取 65 萬元稿費,至少須撰寫 32 篇社論。
彈劾案文指出,若以每週固定一篇、一年 52 週為計,平均稿費又恰巧為 1.25 萬元,據此推算管中閔每年為壹週刊撰寫的社論篇數,應在 32 至 52 篇。
彈劾案文指出,為了解管中閔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兼職為壹週刊所撰寫的社論,有無涉及擔任公職的職務事項,監察院先後於 107 年 10 月 5 日、12 月 25 日,及今年 1 月 4 日,約請管中閔到院說明,但管中閔都委託律師以各種不同理由推辭出席。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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