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中資股東 3 度遭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中資龍峰國際透過 5 個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帳戶投資大同,除罰企業新台幣 60 萬元,也罰企業負責人 342 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龍峰透過包括永豐證金亞洲、元大證香港、大華繼顯證券、帕米爾思資本及金英證券香港等 5 個 FINI 帳戶,自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中續買進大同持股至 18.01%,至今持股比例沒有變動。
張振山指出,由於龍峰國際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身及藉由他人名義透過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龍峰國際處以罰鍰 60 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6個月內出清持股。
由於龍峰國際持有國內證券超過已發行股數 10%,藉由他人名義買賣也未確實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第 25 條及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持股申報,金管會也依證交法第 178 條之1項及第 179 條第 1 項規定,向龍峰國際負責人處罰鍰 342 萬元。
除了金管會對投資大同的中資祭出重罰外,台灣證券交易所也決定對大同提出 4 大要求:一、對轉投資風險控管,虧損要提改善計畫,並按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二、對投資及不動產處分重新審慎評估,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目前進行中的投資案及不動產處分案需重新評估;三、非簽證會計師 3 個月內完成集團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四、獨董需善盡職責。
大同中資案 3 度遭罰,背後都有龍峰國際的影子,第一次遭罰是 2017 年 5 月 5 日,龍峰國際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以外資身份投資大同股票,持股 4.06%,被金管會開罰 60 萬元,且限制股東權,要求6個月內在公開市場上賣出;第二次則是 2017 年 12 月 5 日又查到龍峰國際透過加拿大籍帳戶,繞道香港券商後,又以外資身份持有大同股票 8.78%,金管會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 60 萬元外,也用證交法開罰 552 萬元,一樣要求 6 個月內釋出股票。
張振山解釋,這次開罰金額較第二次少,主要因為裁罰金額以未依規定辦理持股申報的次數計算,因此這次依證交法裁罰金額比上次低。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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