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調味粉的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涉以工業級碳酸鎂原料摻入調味品。總經理陳星佑、副總經理陳鏡如今天各被高院加重改判 2 年 6 月、2 年徒刑,可上訴,董事長陳廷智仍無罪。
陳鏡如一審時被認定為過失犯,連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 1 年,可易科罰金。但高院二審認為陳鏡如是明知而故意違反食安法,改判有期徒刑 2 年,商會法部分改判無罪。
此外,台灣第一家公司一審被判罰金新台幣 600 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罰金 700 萬元,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1 億 1595 萬餘元。
高院判決書指出,陳星佑、陳鏡如為使販售的椒鹽粉、胡椒粉等 16 項產品蓬鬆、不易受潮結塊,及降低採購食品用碳酸鎂成本,購入包裝袋上明顯標示「For Industrial Use Only」(僅供工業使用)的工業用碳酸鎂,添加於椒鹽粉等食品中。
判決指出,陳星佑等人自 2013 年至 2015 年間,販售添加工業用碳酸鎂的食品,使公司獲利達 1 億 1595 萬餘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有毒而加工罪,判處陳星佑 2 年有期徒刑,陳鏡如被認定為過失犯,連同違反商業會計法被判刑 1 年,可易科罰金,兩人的父親即公司董事長陳廷智則獲判無罪。
高院承審合議庭則認為,無法證明陳星佑等人添加的工業用碳酸鎂是否為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所為也與攙偽或假冒無關,只能以食安法的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論處。
合議庭審酌,陳星佑等人行為嚴重影響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信賴感,且對民眾身體健康亦不無造成危害之可能,且犯罪期間將近 2 年之久,遭查獲後一度坦承卻又改口否認犯行,顯無悔意,改判陳星佑 2 年 6 月、陳鏡如 2 年徒刑,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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