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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管中閔 監委:討論過程無衝突

監察院。資料照。

監察院今天以 7 票成立、4 票不成立的記名投票方式通過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入閣期間違法兼職進行彈劾。與會監委受訪表示,審查會歷經 3 個半小時的討論,期間沒有任何衝突,最終多數監委還是達成共識。

監察院今天以台大校長管中閔在入閣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 65 萬元兼職報酬,採記名投票方式,以 7 比 4 通過彈劾。監委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投下彈劾成立票,而監委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投下彈劾不成立票。其中,方萬富、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為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名。

監委陳師孟、王幼玲、蔡崇義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管中閔在 2012 年 2 月 6 日至 2016 年 2 月 3 日,擔任前行政院政委兼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 65 萬元兼職報酬,損害公務紀律和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蔡崇義表示,若是偶一為之的具名寫專欄、讀者投書評論政策,這沒有問題,不算兼職,但固定匿名寫社論,固定每月領 5 萬元,就構成兼職要件。

據與會監委表示,今天審查會共討論了 3 個半小時,期間並沒有任何衝突,因為今天只是針對管中閔擔任政委期間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一案討論,事證明確,只是對「兼職」的定義有稍作討論,最終多數監委還是達成共識,投下成立票,包括方萬富也投下成立票。

投下彈劾不成立票的王美玉受訪表示,她跟劉德勳在會中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因法條不明確,且調查過程僅向銓敘部調閱卷證,未請銓敘部以主管機關表達正式書面意見作為審查基礎,是程序及實質欠缺的嚴重問題。

王美玉指出,過去彈劾公務員兼職多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司法院在 1942 年 4 月 28 日院字第 2508 號早已函釋,「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的雜誌刊物,均非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的經營商業」。

王美玉表示,受邀撰稿既非兼職,是否刊登也是報社雜誌的選擇,而且投稿、撰稿是否為兼職也未有銓敘部的函釋,如此判定管中閔「經常、固定」兼職,欠缺更具體的事證。

據了解,審查管中閔彈劾案,共有 5 名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名的監委請假無法出席,依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彈劾案審查,應由全體監委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 13 人參加,若因故請假,由其他監委依序遞補,開會時須有 9 名審查委員出席,最終監察院以 7 比 4 通過對管中閔的彈劾。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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