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表示,將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未來若役男配偶懷孕、家屬有身障、重大傷病、需生活扶助等情況,均得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預估 3000 人受惠。
內政部今天表示,為加強照顧弱勢,兼顧現在小家庭的社會結構,內政部今天召開部務會報,通過「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
內政部指出,若役男配偶懷孕、家屬有身障、重大傷病或需生活扶助等情況,均得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使役男於下勤後可返家住宿,照顧家屬,加強對社會弱勢族群的照顧,預估實施後可有 3000 人受惠。
內政部表示,修法主要考量 83 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除以宗教、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外,其餘應回歸接受 4 個月的軍事訓練,若役男家屬為弱勢或有需要照顧的對象,一旦接受常備役軍事訓練,即難以返回戶籍地附近服勤,照顧家庭。
另外,內政部也指出,為回應台灣社會既存的多元家庭型態,內政部也放寬將兄弟姊妹的配偶,及民法 1123 條規定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納為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的家屬列計範圍,以反映役男實際家庭狀況。
內政部也將同步修正,將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及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無扶養事實等情況,增訂免列計為家屬。
內政部表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程序發布施行,提醒替代役役男如有符合條件,可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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