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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國土有秩序發展 內政部修法兼顧保育發展

圖片來源:Pixabay

內政部今天表示,將修正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未來各地方政府國土計畫除應就保育面及發展面提出整體規劃外,空間發展構想應提出住商、產業的城鄉發展總量等相關事項,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

內政部表示,考量現行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於各級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過於細瑣,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計畫載明事項更簡潔。修正草案將依法制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預定於 109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實施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可直接適用。

內政部表示,全國國土計畫是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內容,因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於各級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過於細瑣,故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的性質,進行條文內容檢討修正。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依據去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架構,調整修正全國國土計畫的「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及「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與各地方政府國土計畫的「空間發展計畫」、「成長管理計畫」及「部門空間發展計畫」等應載明事項,條文規定均予簡化,後續各級國土計畫內容將為更為簡潔扼要,但並不會影響國土計畫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的核心精神。

內政部表示,後續地方政府國土計畫的「空間發展計畫」章節內,除應於「保育面」,提出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自然資源、海域、農地等空間保育構想外,並應就「發展面」,提出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兼顧保育及發展需求。

內政部指出,在「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章節,應依據前述未來空間發展構想,進一步提出住商、產業的城鄉發展總量、發展型態、未來發展地區、發展優先順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原本施行細則規定應研擬內容,均將納入規劃技術報告書,留供審議過程或後續執行參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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