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社報導,臉書(Facebook)和其他網路平台先前陸續傳出資料外洩醜聞,促使愈來愈多議員呼籲採取行動,希望遏止個人資料濫用行為,以及讓消費者更明白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歐盟(EU)保護個資的相關法規於 2018 年生效之後,多數科技公司都保證他們願意接受新法規,讓美國有統一的一套標準,但少有公司說明細節。
目前美國加州已把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當作雛形立法,聯邦層級的法律則可預先制止加州實施該法。
投資公司 Loup Ventures 的柯林頓(Doug Clinton)近日在部落格發文指出,「不管大小科技公司喜不喜歡,2019將是管制的一年」。柯林頓說,他預期美國會把歐盟 GDPR「最重要的特點」納入考量,包括個資使用的同意權、權限、可攜性和刪除權等等。
另一方面,參議員夏茨(Brian Schatz)和其他 14 名民主黨人也都支持一份法案,要求網路公司保障個人資訊,並停止濫用個資。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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