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下個兆元產業的離岸風電,年初開春即因 4 家開發商無法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卡關,紛紛表態暫停並重新評估開發計畫,學者認為,行政程序順暢與否,中央應負起協調責任。
去年 4 月底,離岸風電開發商遴選出爐,象徵台灣能源轉型以及離岸風電產業發展站上新的起跑點,不過,經濟部去年 11 月底預告今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草案時,大砍離岸風電費率逾 1成 ,並刪除前高後低的階梯制費率、新增 3600 滿發小時上限,引發業者反彈外,4 家開發商未能及時取得彰化縣政府核發的複審同意函,搶不到優惠躉購費率,更引發業者紛紛表態,要重新評估開發計畫可行性。
對於風電廠商的大動作,彰化縣政府認為,早在去年 9 月就已發過同意函,能源局不應再回頭重問是否同意;能源局則表示,一切行政程序都有法源根據,秉持公平、公正及一致性辦理。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高銘志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指出,彰化縣政府去年 6 月 27 日、8 月 30 日、9 月 7 日及 9 月 12 日先後發出 4 家業者的開發同意函,這些同意函並非只有「原則性同意」效力,而是已具有完整法律效力,若能源局認為同意函沒有完整法律效力,也不該開始進行案件審查。
高銘志說,只要原機關沒有撤銷同意函,理應不需再請求同意,所謂「複審程序」只是能源局自行增加的不必要行政程序,一般法律上而言,複審同意不可能再產生一次新的法律效力,勉強只能說相當於諮詢效果,不會改變原意見函或處分的效力。
高銘志並表示,在審查流程中,最後要「函請委員及相關單位複審」,是否等同各單位一定要「再次」簽發同意函,其他單位是否也如此辦理,都是有疑義之處。
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溫麗琪則指出,因作業時程問題,許多業者原本已放棄爭取去年度費率,沒想到在 11 月底預告的今年度費率草案大降,又取消前高後低階梯制費率、新增 3600 滿發小時上限,才讓業者急著申請。
溫麗琪認為,中央主管機關不只在申請時程上應負責任,既然推動離岸風電是地方配合中央政策,中央也應負起大部分整合及協調工作,不應直接交由地方自行決定,地方政府也沒有足夠的資源或專家能量去評估。
今年度躉購費率仍在預告期,以目前討論熱點來看,已成為攸關台灣離岸風電能否發展的關鍵,但每度 5.8 元費率是否真的太高,溫麗琪認為,過於集中於比價沒有意義。
溫麗琪指出,政府要求包括國產化、帶動地方產業發展等,都會墊高成本,加上台灣是第一次發展風電產業,國內企業也是首次投入,沒有人可以確切說出國產化要投入多少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討論價格太貴或太便宜,「可能都不是很恰當的比較」。
溫麗琪認為,現在之所以會在費率問題上存有很深的歧見,可以追溯到經濟部採取「先遴選、後競價」方式,加上每年重新討論次年度躉購費率,導致短時間內出現了 3 種不一致的價格,才會引起外界疑慮。
溫麗琪強調,台灣目前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只有 4.8%,與國際平均 26.5% 差距甚遠,若無法把握這次機會發展離岸風電,不只是 2025 年再生能源占比 20% 目標肯定無法達成,也與國際目標背道而馳。
她指出,「台灣一直沒有把離岸風電、綠能發展視為邁向永續社會的重要里程」,目前討論過度集中於電價與經濟發展,但卻忘了發展再生能源是國際為了永續發展的共同目標,且許多國際大廠都已設定 100% 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未來將循供應鏈去要求,台灣企業若連再生能源來源都得不到,未來在國際上發展也會岌岌可危。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