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就市售食品容器具及製造工廠展開稽查,今天公布包括美耐皿器具及免洗筷等 46 件都合格,另稽查製造工廠 2 家有缺失,經要求限期改正後複查合格。
食安處表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已實施「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標示,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及「供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
食安處近日抽驗與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吸管、茶飲封膜、烘焙食品包材等 10 件、美耐皿器具 12 件、免洗筷 24 件,總計 46 件,經檢驗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材質溶出試驗、漂白劑、螢光增白劑等,結果都與規定相符。
除抽驗食品容器具外,食安處也針對全市 6 家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稽查食品業者登錄、產品標示、原物料來源、產品印刷油墨等項目及製造場所衛生,確保食品容器具製造端的衛生及標示符合性,結果共計 2 家有缺失,食安處指出,經要求限期改正後已複查合格。
食安處呼籲,消費者應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並依標示正確使用,產品如發生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等,應立即更換,選購前也應先確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並依標示事項正確使用,以確保飲食安全。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