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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變更商品品項未報備 公平會開罰20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公平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商品品項卻未於實施前依法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表示,公平會是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依法多層次傳銷事業進行商品品項變更時,需要向公平會報備,不論是多賣、少賣或是停售都要報備,否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麗富康公司在民國 97 年 7 月向公平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銷售活力元素口含錠、大造元素及精明元素口含錠等商品;公平會在 107 年 4 月 9 日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赴麗富康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聯合稽查,而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查獲麗富康公司的活力元素口含錠、大造元素及精明元素口含錠等商品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便在 107 年 5 月 31 日裁處書中,要求麗富康公司應在同年6月22日前,將這些商品回收改正。

公平會表示,麗富康公司依照裁處書在 07 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中旬期間,下架回收「活力元素口含錠」及「精明元素口含錠」商品,並進行商品標示改正及準備重新銷售事宜,「大造元素」因生產排線問題,暫時沒有商品在市面上銷售,但同樣在8月中旬完成商品標示的修正,並準備重新銷售。

公平會指出,上述商品有停售事實,不過麗富康公司在這段期間向公平會報備銷售的商品品項仍包括活力元素口含錠、大造元素及精明元素口含錠,而且麗富康公司遲至 107 年 8 月 9 日才向公平會辦理變更報備;也就是說,麗富康公司在回收改正這些商品標示及準備重新銷售期間,停售商品未事先向公平會辦理變更報備,已經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彭紹瑾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只要有變更商品品項的行為,都必須向公平會報備,以免受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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