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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籌設許可 彰縣:業者應提供漁民溝通資料

圖片來源:中央社

經濟部能源局要求離岸風電開發商需取得彰化縣政府同意函,才願核發籌設許可,不過縣府回文表示,業者需提供漁民漁會溝通資料、產業合作提升在地就業及海域土地償金等作說明。

沃旭、中能、海龍及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等4家離岸風電開發商希望能在今天拿到在彰化沿海開發離岸風電籌設許可證,以適用去年較高的躉購費率。但經濟部日前表示,根據彰化縣政府在去年 12 月 28 日回復函中表示,4 家業者對縣府審查意見的答覆說明內容過於簡略,要求再次說明,因此並未核發「複審同意函」。

代理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長的縣府建設處長劉玉平說明,縣府 28 日的回覆給能源局的文件中,要求業者針對跟漁民漁會溝通相關資料、漁業轉型轉導及漁業回饋補償具體數據方案、相關產業及運維供應鏈在地化方案、產業合作及提升在地就業具體方案、社會福利措施及地方回饋計畫、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及保護復育方案,以及海域土地償金轄管地方政府分配權等作說明。

劉玉平指出,縣府認為業者的說明並不具體,至於海域土地償金轄管地方政府分配權的部分,離岸風電開發商承租海域作為發電基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年可以收到近新台幣 6 億元租金,不過受影響的卻是彰化縣,希望中央能針對回饋地方的部分進行檢討 。

劉玉平強調,離岸風電業者要拿到能源局發出的籌設許可以及適合的費率等議題,都是屬於中央的職權,他們尊重中央的權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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