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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改革聯盟陳情內容 財部澄清與事實不符

圖片來源:中央社

針對法稅改革聯盟今天發起千人包圍財政部,要求全面稅改陳情活動,財政部提出包括稅務獎勵金是依法編列發放等 5 點澄清,強調陳情內容與事實不符。

法稅改聯盟成員中午穿著「黃背心」到財政前陳情抗議,認為台灣經濟凋敝,貧窮化現象嚴重,外資不敢來,中小企業被掏空,基層人民被稅務機關橫徵暴斂,但政府視而不見,呼籲政府官員遵從人民意志,即刻改變,全面稅改。

財政部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有關「退還超徵稅款」部分,預算數是估計數,決算數為依法執行結果。由於預算籌編至執行完畢,期間受經濟景氣變動或稅制調整等影響,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或減少,為預算執行可能結果。

財政部指出,近 4 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雖高於預算數,但各該年度仍須舉債,如將高於預算數的稅款退回民眾,退稅利益由當代民眾享受,債務由下一世代民眾承擔,恐生代際公平疑慮。

違法編列稅務獎勵金方面,財政部說明,稅務獎勵金的核發是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及行政院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規定編列預算,並報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對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績效優異者核發稅務獎勵金,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

財政部說,有關「提訴願先繳納一半稅額才能免除強制執行」方面,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無需事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未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財政部指出,不符上述暫緩執行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符司法院釋字第224 號解釋,行政救濟制度不因提起救濟程序而停止原處分執行意旨。

有關「濫用解釋函令課稅,稅制不公開不透明」部分,財政部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財政部現行發布解釋函令均依上述規定辦理,並無函釋內容凌駕所解釋法規情事。

至於平反稅務冤案,終結萬年稅單訴求,財政部說,為確保納稅者依法納稅,避免後續提起行政救濟衍生時間、訴訟成本等不利益,財政部推動紓減訟源,督促稅捐稽徵機關應詳實調查事證等,對於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案件,依納保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 15 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妥速審判並使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維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說,對於法稅改革聯盟陳訴個案,相關稅捐稽徵機關均恪遵依法行政,依職權查明課稅事實及正當法律程序調查證據。鑑於個案業由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稅捐稽徵機關將尊重司法判決結果,依法辦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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