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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職修訂規章 自由球員旅外免支付轉隊費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Free-Photos

今天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召開常務理事會,主要討論新年度預算及部分規章修訂,包含自由球員旅外後,國外球團不須付轉隊費給母隊,還有明星賽設推薦球員最終名單確認日。

原本台灣職棒規章第 21 章第 148 條第 6 項中,對於行使自由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必須支付轉隊費,並僅限以轉隊費進行補償。不過修改規定後,將這條取消,之後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後旅外,國外球隊不須支付轉隊費。但若該球員 2 年內回台灣,且加入新球隊,該隊要付給原球團轉隊費。

目前台灣職棒規定,選手年資累計 9 個球季(大學就讀滿 4 年以上者為 8 個球季)可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轉隊費則為選手年度薪資總額 125%,或是一名補償選手加上年度薪資總額 75%。

不過針對還未成為自由球員、已先旅外的選手,例如日前加盟北海道日本火腿鬥士隊的王柏融,回到台灣後是否歸屬於原球團,台職秘書長馮勝賢說:「這個還在討論中。」

另第 11 章第 58 條規定,獲選入明星隊的球員,必須依規定時間、地點報到並參加比賽;若經聯盟認定因受傷無法出賽時,亦須於球場出席並減半發給獎金;若無法出席者,獎金不予發給,同時該球員列為明星賽傷兵名單,禁賽 7 天。

新規定將分類成先發及推薦球員,先發球員若不到場即禁賽 7 天、不給獎金;若是推薦球員,會設推薦球員最終名單確認日,在確認日之前可以更改,但那天之後,條件跟先發球員一樣,一定要到球場。

此外,對於澳洲職棒明年是否加入台職二軍,馮勝賢指出,目前條件皆已開出,還在等澳職方回覆,不過已設下 1 月 15 日為期限。2019 年世界 12 強棒球賽台灣隊總教練部分,則是還在協商中。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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