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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重病委人提款無法證明用途 將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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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民眾因病住院後陷入昏迷,10 餘日後死亡,但昏迷期間銀行帳戶遭密集提領現金逾千萬元,子女雖稱是支付醫療費用,但無法佐證,因此補徵遺產稅 100 萬元。

財產分配要趁早規劃,以免遭國稅局認定為規避遺產稅。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則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醫院診療說明書顯示,被繼承人若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則被繼承人當然無法自行提領存款,而由其繼承人代為提領現金,應提出該現金用途的證明。

官員說,若繼承人無法舉證現金的流向及用途,國稅局將依遺贈稅法相關規定,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的鉅額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轄內某民眾因病急診住院後隨即陷於昏迷,昏迷 10 餘日後即死亡,子女在她死亡前的昏迷期間,密集提領其金融帳戶現金新台幣 1000 餘萬元,子女主張是用來支付母親的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並主張自母親死亡後至申報遺產稅,歷時將近 6 個月,因此未保存相關醫療費用收據及支付看護費用相關證明資料。

然而,國稅局函查該民眾就醫紀錄,查得民眾於死亡前 2 年內,僅有急診住院就醫紀錄,且其住院期間相關醫療費用約 60 餘萬元;另依據醫院診療證明書所載,該民眾急診住院後隨即昏迷並入住加護病房,無聘僱看護相關紀錄。

因此,國稅局同意繼承人扣除醫療費用 60 餘萬元,剩餘部分依規定將提領現金 1000 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補徵遺產稅 100 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民眾應保留有關提領現金係支付醫療費用等相關單據,以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流向,請民眾留意並確保自身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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