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司法院表示,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全面司法化,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這讓釋憲制度展開新紀元,而且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加碼保障人權。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召開記者會表示,考量新制運作需要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及必要配套建置,因此本法自公布後 3 年施行。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從 1993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超過25年,規範內容簡要,已經不敷實務運作,因此這次將大審法全面翻修並進行制度性變革,改名為「憲法訴訟法」。
呂太郎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廣徵意見;公開透明憲法審查程序;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藉此提高審理效率,以及明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審理規定等。
呂太郎說,憲法訴訟法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審查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等;最大的改變是,審理結果改以裁判方式宣告。
再來就是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呂太郎解釋,長久以來,法院的確定判決並不能成為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客體,導致人民權利保障有所不足,為使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到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提供人民完整而無闕漏的基本權保障,本次修正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的判決。
根據依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救濟制度。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公開透明。呂太郎說,憲法法庭決議受理的案件,涉及客觀法秩序的維護,具憲法價值及公益性,規定憲法法庭決議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呂太郎另提到,本次修正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這有助於審理效率提高,因為現行法就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時的評決,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 2 / 3 以上同意的高門檻。
不過實務運作結果,常因無法達到 2 / 3 高門檻,導致無法作成解釋,因此本次修正為合理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2 / 3 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作成違憲或合憲判決,以提高效率。
呂太郎也說,本次修正也讓立委釋憲聲請的門檻合理降低,聲請人數從立委現有總額的 1 / 3 降低為 1 / 4,使國會少數意見更容易進入大法官審查的對象。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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