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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冒名隱匿來台 時力提案修法最高罰2500萬

徐永明 ( 右 ) 圖片來源:芋傳媒資料照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93 條之 4 條文草案,明訂中資冒名隱匿最高可罰新台幣 2500 萬元等刑罰,以維護經濟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交易人與國家安全。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黃國昌、高潞.以用、林昶佐共同舉行記者會公布修法主張:掩飾或隱匿投資者的身分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掩飾或隱匿投資者的身分或資金來源,處行為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2500 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內容也主張,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徐永明指出,現行法令雖有規範「中國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但是實務上卻常有透過借名、冒名等方式,以掩飾或隱匿投資者的身分或資金來源予以規避,空洞化原有規範的管制效果,衝擊台灣經濟市場秩序與影響國家安全。

黃國昌指出,黨團與學者討論後提出修正草案,希望透過法律明文規定遏止漏洞。

另外,有鑑於虐童案件頻傳,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也提出我國刑法第 286 條條文修正及增訂第 286 條之 1 條文草案,主張將兒少相關條文保護對象由現行「未滿 16 歲之人」擴大為未滿 18 歲的兒童及少年、增設營利與加重結果犯的規定、提高刑罰效果,並針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犯罪加重其刑的規定。

黨團主張修法,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黃國昌指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護的對象是未滿 18 歲者,台灣對兒少保護的範圍也應調整從 16 歲以下擴大為 18 歲以下。為提升對兒少的保護,犯罪的主體如果是負有保護教養的義務者,也有加重處罰的必要,德國刑法就有此特別規範。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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