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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迎5G 劉柏立:軟體重於硬體 制度重於技術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柏立表示,傳統產業技術的生產條件下,已難與「紅色供應鏈」相抗衡,台灣應以「軟體重於硬體,制度重於技術」的策略思維,面向 5G 時代。

瞄準 5G 時代,各國全力備戰,以美國、中國、韓國、日本等國的電信業者表現最為積極,美國 Verizon 計畫在 2019 年正式把 5G 技術引進行動通訊使用;AT&T 也積極規劃在 2018 年至 2019 年開始提供 FWA 或 5G 行動通訊服務。中國移動原來計畫在 2020 年開始提供 5G 服務,最近則修正提早於 2019 年提供 5G 服務。

經濟部成立 5G 推動辦公室,並邀請中華電信組成 5G 產業發展聯盟,為接軌 5G 做足準備,台灣經濟研究院所長、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柏立表示,以引領 5G 技術發展的觀點,台灣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然而,5G 技術的價值在於新市場、新產業的創新開發,如何有效掌握並運用 5G 技術帶動產業新契機、營造友善環境,成為台灣在政策上的優先課題。

他說,進入數位匯流的資訊社會時代,傳統產業技術的生產條件下,已難與「紅色供應鏈」相抗衡,台灣在 ICT 硬體製造面的發展固然重要,運用網路技術創新加值服務的應用發展,更具有策略性的重要意義。

劉柏立指出,台灣實施電信自由化,開放電信市場的初始動機,原在於為加入 WTO 的承諾,實施電信自由化以後,雖陸續配合引進「競爭政策、網路互連、普及服務、公開釋照、獨立監理機關、稀有資源分配使用」等 6 大監理原則,但台灣為實施電信自由化所制定的 1996 年電信法原管架構,本質上屬於類比時代監理思維的產物,著重在網路機線設備硬體面的監理規範。雖在 2006 年成立獨立監理機關 NCC,但因應數位匯流的相關修法作業,遲遲未能實現,1996 年所制定的「電信法」一直沿用至今,不利數位經濟發展。

制度面鬆綁,才能提供前瞻性的產業創新環境,他說,具彈性的監理政策,包含頻譜政策與頻譜使用費,以及落實大數據的商業應用,包含個資與隱私權處理,乃至於增進網路金流創新應用,如 FinTech 等,都是政策面的當務之急。

整體而言,劉柏立建議,數位經濟時代應是「軟體重於硬體;制度重於技術」,才能在 5G 到來時抓住台灣經濟發展的新契機,而針對 5G 頻譜政策,劉柏立建議,應基於無線電頻率的特性,在「和諧使用」、「公平使用」以及「有效應用」的基本原則下制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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