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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逃漏稅改判2年 頂新對判決表示遺憾

圖片來源:中央社

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涉逃漏稅,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 2 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頂新公司說,對判決表示遺憾,公司也將持續投入社會公益,以更有價值行動對社會作出貢獻。

魏應充被指控 2006 年到 2012 年間,短開發票銷售金額,逃漏稅新台幣 2 億 4867 萬 9596 元,案件被彰化地檢查出後,他認罪並向國稅局繳交稅款及罰鍰共 4 億 2000 多萬元。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認定,魏應充等人逃漏稅 6000 多萬元,犯逃漏營業稅 37 罪、違反商業會計法 7 罪共 44 罪,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因各罪刑期未超過 6 個月,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與頂新律師團,針對犯逃漏營業稅部分不上訴,但違反商業會計法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審判長法官張靜琪、陪席法官劉敏芳與受命法官李雅俐今天宣判,原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2 年,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頂新公司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過往類似案件多給予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當初偵查期間,檢調也曾給予緩起訴處分,對於判決結果感到相當遺憾,公司除積極配合檢方偵辦,偵查階段已全額繳納本稅與罰鍰,公司也持續投入社會公益,以更有價值的行動對社會作出貢獻。

魏應充的委任律師羅閎逸表示,案件都已認罪,且審理時也已撤銷上訴與退稅,對於改判無法易科罰金認為有針對性,因其他判決案例,只要認罪、繳回稅金大多可獲得減刑或緩刑,對判決結果不服,應該會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魏應充前後 7 次犯共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共 7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因各刑期超過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為兼衡租稅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藉由課稅調整資源分配,以落實社會福利國家,且本案逃漏稅額甚鉅,對時任頂新公司負責人的被告魏應充仍不宜過於輕縱,案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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