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就一件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做出釋字第 770 號解釋,認為修正前企業併購法有規範不足的地方。
大法官也認為,現行企業併購法就確保公平價格,已設有較為完整的保障機制,不過法院裁定的機制僅適用於股東主動請求收買股票的情形,並不適用於未贊同合併的股東不願被逐出,卻因現金逐出合併而遭剝奪股權的情形,現行企業併購法就此部分均未臻妥適。
這起釋憲聲請案源於,玉禮實業公司持有台灣固網公司 70 萬股,但台固在民國 96 年 6 月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同年12 月 28 日與台信國際電信公司合併,由台信公司以每股現金新台幣 8.3 元的價格吸收合併台固,合併後台信又更名為台灣固網公司(新台固)。
不過玉禮公司名下的股份在台固合併案時,遭轉換為現金 581 萬元,玉禮公司不滿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新台固公司返還股票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解釋,認為修正前企業併購法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的確保,設置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與憲法第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屬於規範不足的違憲;玉禮公司得於本解釋送達之日起 2 個月內,以書面列明其主張的公平價格,向法院聲請進行價格裁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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