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裕台不服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聲請停止執行。原審法院認定,訴訟程序因釋憲而停審,本件不符停執要件而駁回,欣裕台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 日做出處分,認定中投及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將收歸國有。
中投、欣裕台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審理,北高行合議庭後來認定,處分所適用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的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因此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就聲請解釋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於 8 月 2日駁回黨產會抗告而確定。
欣裕台後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就黨產會於 105 年 11 月 2 日的處分,聲請停止執行,合議庭認為,本訴已停止訴訟程序,本件不符停止執行的要件「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因此駁回聲請,欣裕台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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