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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弘專欄》面對數位亂象 如何他律與自律


圖片來源:Pixabay

英國下議院「數位、文化、媒體暨運動委員會」(Digital,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Committee)在今年 7 月 24 日發表一份期中報告,報告主題為「惡意訊息與假新聞」(Disinformation and ‘fake news’)。報告結尾提出 53 項結論與建議,以供英國政府管理社群媒體與數位內容的法制化等相關工作。

上開 53 項結論與建議,分別從「背景探討」、「社群媒體等科技公司的角色與責任」、「資料行銷的偏差行為」、「政治活動的違法不當」、「外國選舉的干預」與「數位素養」等六大層面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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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的各式數位內容不再是「所見所聞等同事實真相」。「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與「惡意訊息」(disinformation)如何區辨與判斷,比定義「假新聞」更為重要。

不同的網路平台業者,沒有同等經費或人力,可以運用於訊息的過濾與審查。若有「惡意訊息」造成損害甚至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要求平台業者下架相關數位內容,已是緩不濟急。因此,平台業者能否透過「演算法」的資安機制,後設或同步過濾與審查可疑訊息?是否以法規強制平台業者必須具有此類能力與機制建置?尚須政府與業者多方溝通與協議。

另有關於政治性廣告出現於各種網路社群媒體,廣告是否準用廣電法相關規定而有內容分級之必要?廣告的製作者、出資者是否要強制具名,有無數位印記(digital  imprint)可供識別身分?此類出資是否納入《政治獻金法》予以規範且限制?若被認定是惡意性政治文宣(propaganda),行為人如何認定與究責,刑責如何制定或如何適用現行法規處罰?相關法律條文的盤點與整理,應該是政府先期的必備工作。

為了避免外國勢力濫用網路匿名性而不當干預內國選舉,對於政治性數位內容例如選舉廣告、公投廣告、政治宣傳等,承接廣告的社群媒體業者,應有更高的自律責任與法遵義務。網路平台業者或社群媒體業者,雖然沒有與行為人同等法律責任,但不能因為法律免責而僅在乎商業營利,刻意忽略數位內容的真假與可信度,欠缺內部稽核或內部控制等機制審議政治性數位內容的託播、散布或傳播,對於不懷好意或另有企圖的外國勢力干預,勢難發揮先期的擋火牆角色。

針對網路匿名性與實名制的爭執,從上開期中報告的調查結論與研究建議,似可建議政府思考公設 email 認證的資料庫,藉此保障網路匿名性與維繫網路行為的自律負責。例如社群媒體的帳號建立,若強制必須有 email 接收認證信件,則此認證用的 email 可由政府另設平台提供。換言之,民眾在政府建置的 email 平台上申請 email 帳號,所需資料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政府利用內部網路與戶政系統勾稽,查驗後正確無誤,即能核准 email 的帳號申請,惟不提供信箱的實質功能,認證資料或其他電子信件直接轉發申請者填設的第二組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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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此一機制,社群媒體業者不會有帳號申請者的真實個資,但可透過政府提供的認證 email,確保此一帳號使用者或擁有者,確實有真實身分可供憑稽。外國公民若有相同認證需求,亦可透過護照等個資申請,假身分或假帳號不適用此機制,社群媒體業者或網路平台業者可藉此認證機制,判斷帳號申請者或使用者,是否具有真實身分可供憑查。至於是否拒絕不明身分者申請帳號與使用帳號,這是業者自律範疇。

前 Google 內部道德專家 Tristan Harris、前 Facebook 營運經理 Sandy Parakilas、前蘋果與 Google 溝通主管 Lynn Fox、前 Facebook 高層 Dave Morin,以及過去參與設計 Facebook「讚」按鈕的 Justin Rosenstein、Facebook 早期投資人 Roger McNamee 與機器人研究專家 Ren’ee DiResta,他們共同參與成立人文科技中心(the Center for Humane Technology),此中心研究指出智慧手機的使用者,每 6.4 分鐘會有查閱或使用手機的行為。

由此可見智慧手機制約現代人的生活,惡意或錯誤的數位內容,其散布或傳播,確實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與負面影響。

網路行為的自律除了依賴網路公民的數位素養,如何獨立判斷、如何自制不隨便分享或轉發網路訊息,這是網路時代的新義務教育,也是必備的新民主法治知識。

想想論壇授權轉載。原文標題:面對數位亂象 如何他律與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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