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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月薪未達4萬不得面議 勞部不訂施行細則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rawpixel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勞動部說,由於目前找不到一定標準,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今天受訪表示,根據跟地方政府交換意見後的結果,認為薪資會依照不同行業跟地區有所區別,要訂定一個固定標準會有些困難,因此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

陳世昌指出,不過勞動部會提供雇主薪資行情的參考資訊,給雇主做相關評估。

陳世昌說,就業服務法不是以查核為施政手段,希望雇主跟就業服務機構都可以遵守,只要有民眾檢舉,勞動部就會處理,違反雇主將處 6 萬元到 30 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機構像是人力銀行等,也需負擔連帶責任,也將開罰 6 萬元到 30 萬元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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