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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金融監理 銀行若重大違規最高罰5000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若銀行違規情節重大,罰鍰上限將由原本的最高新台幣 1000 萬元,大幅調高 5 倍至 5000 萬元。草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目前銀行法對銀行違規的罰則為 200 萬到 1000 萬元,金管會參考德國跟日本的法律,並考量銀行規模大小不同,罰鍰上限從 1000 萬元大幅調高到 5000 萬,最低罰鍰則維持不變。以過去裁罰經驗來看,應可增加監理效能。

至於何謂「違規情節重大」,修正草案規定,包括銀行違規發行股票、違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銀行未建立內稽與內控機制,以及銀行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依法對業務、財務進行檢查等事由。

草案也要求銀行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授權主管機關可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訂定相關規範。張傳章表示,若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金管會可要求限期調整,若屆期仍未調整,可予以解任。

另外,為強化防制洗錢國際合作,草案明定政府可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給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草案並增訂行政處分措施,以期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未來主管機關將可運用各種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採取改善行動,例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命令提撥一定金額的準備金等。

草案也強化信用卡業務管理,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的處罰,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可為受罰對象。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說明,目前國內信用卡大多為銀行發行,但有少數如永旺、JCB 等業者,不屬於銀行卻經營信用卡業者,成為法令規範的漏網之魚,因此本次修法加以納入。

此外,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這項法律是 1989 年制定公布,施行已逾 88 年,規定民間經營自來水、電力及交通等公用事業的相關規範,但現行已有其他特別法規範,因此通過廢止此一普通法。法案後續也將送立法院審議廢止。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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