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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應否記名投票 法制局籲因應陽光立法潮流

彈劾案應否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否公開,受到關注。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建議修正監察法,決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以因應陽光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潮流。

法制局特別舉例,現行法制上,「一級機關監察院獨立行使憲法權限,反而不如相當於二級獨立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紀錄的公開透明,顯失事理之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日前審查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彈劾案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全案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須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法制局 11 月提出「監察法因應彈劾案記名投票與公開審查決定之修法研析」,報告中指出,觀諸現代西方國家制度演變趨勢,彈劾權的重要性已漸漸降低,因為民主國家可以藉由司法權獨立懲罰不法,國會也可藉由預算權、立法權、質詢權、不信任權監督行政權,因此,近年來各國行使彈劾權的情形並不多見。

不過,法制局在報告中也表示,在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下,監察院是憲法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國家憲法機關,彈劾權仍是現行憲法明文賦予監察院的權限。

針對彈劾案審查投票採記名或不記名,法制局認為,獨立機關的設立目的,是在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因所職司任務的特殊性,任務執行績效必須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合議制機關的資訊公開,已成為立法原則。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立法決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但若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應保密或不予公開的情事,法制上應可併同考量明定若干例外不予公開的情形,以資完整且明確規範。

法制局認為,立法權如果以法律明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並不會對監察院行使彈劾權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賦予監察院的核心任務,「彈劾案應否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否公開,核屬立法裁量空間,可由立法決定」。

此外,對於現行將彈劾權投票原則訂定在施行細則中,法制局研究也建議,參考同屬五院等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針對緊急命令追認案、人事同意權案、覆議案、不信任案等憲法權限的投票原則於法律位階明定,彈劾權既屬監察權主要權限,且來自憲法賦予,投票原則於監察法中明定,似較於施行細則中訂定為妥適。

法制局指出,現行監察法是 1948 年制定,最後一次修正為 1992 年,迄今已經超過 26 年未曾修正。因應陽光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潮流,監察法有修正的必要。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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