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中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 60 萬元提高到 2500 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中資違法投資台灣。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中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去年 5 月限期龍峰 6 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 60 萬元。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出席上午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之一條,對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 12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規定,導致大同案當時最高只能罰 60 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動機之一。
李麗珍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改為 5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上限大幅提高,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補充表示,假如陸資違法投資的所得利益超過 2500 萬元,根據行政罰法 18 條第二項規定,相關機關可以在超過罰鍰上限的額度內再做處罰,不受法定罰鍰上限的限制,例如所得一億元,就可在一億元的範圍內裁罰。
另外,草案也規定,對於中資其他違規行為,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罰鍰從原本的 6 萬元到 30 萬元,大幅提高到 5 萬元至 250 萬元;並針對中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新增罰則,將可罰 5 萬元至 250 萬元;草案也增訂「微罪不舉」規定,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就不用處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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