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九合一選舉將屆,國稅局提醒,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以及對擬參選人的捐贈,申報營所稅時雖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若有累積虧損且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以及擬參選人的捐贈,申報營所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的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 10% 為限,且其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且尚未依規定彌補虧損者,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官員指出,政治獻金法已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和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所捐贈的政治獻金,以免企業刻意保留帳上虧損,藉以抵減盈餘規避繳稅。
官員舉例,某營利事業 2017 年度財務報表上,有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新台幣 100 萬元,今年雖預計將有稅後盈餘 200 萬元,但明年報繳今年營所稅時,仍不可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和擬參選人的捐贈費用。提醒營利事業於捐贈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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