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優等等次,也增列考績委員會對擬考列丙等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公務人員考績法歷經 4 次修正,考試院說,自 2007 年修正後,考試院前於 2010 年及 2012 年二度函送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皆因丙等退離機制與人數比率等條文尚未取得共識,及立法院屆期續審等因素而未完成修法。
根據草案說明指出,考績等次增列優等,以激勵工作績效表現卓著或對機關行政效能提升具特殊貢獻人員的工作士氣,積極條件包括檢舉及破獲重大不法事件、參與國際比賽獲得第三名以上成績、擔任機關首長或副首長領導有方等。此外,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怠忽職守,造成重大不良後果等,將列丁等,將予免職。
草案說明指出,增訂十年內一年考列優等或連續 3 年考列甲等時,得抵銷丙等一次規定,及主管人員考績不佳者調任非主管的機制;累積到第三次丙等,將予以資遣或依規定辦理退休;並增列涉及性侵害行為且經查證屬實者應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增列懲處權行使期間。
草案指出,除現行對擬予考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外,也增列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列丙等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規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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