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 2 年前認定時代力量選舉期間造勢活動逾時,對時力及立委黃國昌開罰各新台幣 100 萬元,他們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中選會有理,判時力及黃國昌敗訴。
中央選舉委員會民國 105 年 9 月間決議,時代力量執行黨主席、立委黃國昌在選舉期間因從事造勢活動逾時,分處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各 100 萬元罰鍰。
中選會決議表示,時代力量由其負責人黃國昌申請於 105 年 1 月 9 日晚間 6 時至 10 時於中正區濟南路舉辦「時代力量 2016 立法委員選前造勢活動」,逾晚上 10 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經制止不聽,仍決意繼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繼續違反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定中選會依法開罰並無不當,今天駁回時代力量與黃國昌請求(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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