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於林智群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新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前理事長陳太正、羽球協會秘書長李侑龍、網球協會秘書長劉中興、游泳協會前理事長許東雄、網球協會前副秘書長趙安華等 5 人,為鞏固各協會理監事改選主導權,涉蒐集並交換民眾個資,換票互灌人頭會員;台北地檢署考量 5 人均認罪,依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等罪將 5 人緩起訴,期限 1 年,須繳 30 萬至 75 萬元不等罰金。
當初踢爆弊端的立委黃國昌在臉書痛批「這些違法舞弊的邪會高層,憑什麼給他們緩起訴的優惠?」
今天上午率眾到北檢抗議,北檢則由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出面接受抗議函。
關鍵字:「緩起訴一年」+「30 至 75 萬罰金」這件事情我完全支持黃國昌學長的立場!
事情經過,就是政府為了避免若干體育協會過去長久以來遭到特定人士把持的情況,修改國民體育法,讓一般民眾也可以申請加入各體育協會,結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些有心人士因應新規定,還真的上下其手找了一堆人頭(兩三千人)申請加入體育協會,造成若干體育協會會員竟然暴增到一萬多人!後來被檢舉後,檢察官竟然給予緩起訴,還只有一年,(意思就是要你安分一年,之後你就自由了!)每個人要繳交 30 萬至 75 萬元罰金給國家~我想這不是搞笑嗎?
如果以做生意的角度來看,體育協會一定有油水!而且非常多!不然你以為那些人是傻子,這麼熱心公益,長期熱愛某項運動,熱愛到搞了找兩三千人人頭,志在必得?
今天有一門生意,得逞的話,可以掌握幾千萬甚至上億的資源跟預算,年收好幾百萬,萬一失敗了,頂多認個錯服個軟,捐幾十萬搞定,你幹不幹?
傻子才不幹呢!
檢察官這種處理方式,與其說是嚇阻犯罪,倒不如說是鼓勵犯罪呢!
另外我認為體育署對這件事情也應該有一個態度,就是讓這些作弊的人永遠除名!永遠逐出體育界!
運動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公平!一個連公平都沒辦法做到的作弊者,有什麼立場再繼續接觸甚至主導相關運動呢?(新規定下他們就可以作弊成這樣,讓人不禁要問,之前年代這些體育協會有多少藏汙納垢的內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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