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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監院糾正校長遴選案 台大解釋兼職時序落差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多時,監察院今天糾正台大和教育部。台大解釋兼職申請時序的落差,並強調立場沒有改變,尊重大學法和遴選委員決定,靜待訴願結果。

監察院報告中,認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符合程序。但兼任台灣大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職務,管中閔在未獲校方核准前,就已出席相關會議,違反規定。

對此,台大主秘李心予解釋,主要是台灣大提供資料的時序落差,台大還有另一位電機系教授和管中閔同時獲台灣大聘為獨立董事、審計及薪酬委員,但該名電機系教授的申請資料是 3 項職務同時提出,管中閔的資料則是先提獨董,後提薪酬、審計委員,所以校內處理程序較晚。

不過,李心予強調,管中閔與上述電機系教授的兼職案,最後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是同一時間(民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校方並於 106 年 10 月 2 日函覆台灣大,同意兩位教師的兼職。

李心予也提到,台大於民國 105 年調整兼職申請程序,主要是過去是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發出同意函,並要求 2 個月內完成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否則同意函視同無效;105 年後,為方便行政作業,並讓產學合作契約簽訂更加順暢,修正為校長同意後,先完成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再由人事室發出同意函。

監察院指出,管中閔在台灣大哥大兼職,每年可領取新台幣 500 萬元到 100 0萬元的酬勞。李心予說,據校方瞭解是「不正確的,事實上是遠低於這個數字」。

媒體追問監察院糾正後,台大是否會有其他動作,李心予表示,台大立場一直都沒有改變,尊重大學法和遴選委員決定,並靜待訴願結果。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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