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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閬仙告童仲彥誹謗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童仲彥(左)。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妻子高閬仙不滿台北巿議員童仲彥指她收受廠商鑽戒,提告誹謗。童一審無罪,二審遭改判拘役 59 日。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緣於童仲彥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在台北市議會質詢時,質疑時任台北市長郝龍斌的妻子高閬仙疑似收受工信工程公司總裁潘俊榮贈送的鑽戒,會後接受媒體訪問時,又重申潘俊榮送高閬仙鑽戒。

高閬仙提起刑事自訴,控告童仲彥涉犯誹謗罪。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童無罪,高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童仲彥以未經查證且與質詢議題無關的事質詢郝龍斌,指控郝龍斌妻子高閬仙收受廠商高價鑽戒,足以毀損高閬仙名譽,且在場外受訪時持續指稱高閬仙受收鑽戒,也毀損高閬仙名譽。

高院認為,童仲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爆料內容為真,難以認定已善盡查證義務,認定童仲彥具誹謗惡意至明,不在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內,依誹謗罪判處拘役 59 日。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公職人員配偶即使非公眾政治人物,但財產來源的合法及正當性,與公職人員操守及施政有無弊端無從截然劃分,議員質疑官員配偶是否與廠商有不當利益輸送,並非與議員行使監督地方政府職權全然無關。

最高法院指出,議員於議會開會時的言論,如主觀上有行使法定職權的意思,客觀上可以辨識與職權行使有關連,屬言論免責權應予保障的範圍。

最高法院新聞稿表示,應對議員言論免責權的範圍做最大程度界定,若議員質詢言論及使用資料,出於蓄意造假,才屬濫用言論免責權,並非以有無經過合理查證,做為判斷是否免責的標準。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直接以童仲彥言論未經合理查證為由,認定屬於惡意誹謗,而不受免責權保障,未進一步釐清童的言論是否出於蓄意造假違法濫用,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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