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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私密影像遭要脅散佈 婦援會籲立法反制

芋傳媒記者胡家銘攝

(芋傳媒記者胡家銘報導)日前,前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因在捷運站涉嫌偷拍女子引發爭議,使得個人隱私影像的問題受到關注。而近年報復性散播他人裸照或轉傳裸照等事件頻傳,例如:情侶因戀愛而拍攝裸照,或私密影像等以取悅對方,但卻在分手後被不肖人士作為把柄,當作恐嚇要脅的手段。為此,去年專家學者組成專法小組,經一年多時間研擬完成《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今(6 日)由婦女救援基金會舉辦公聽會,希望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行為制定專法。

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指出,現行刑法三一五條之一只有針對偷錄音、錄影等進行處罰,卻無法有效制止自拍、合意拍攝的案件。因此,這部草案中明定,未經同意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婦援會補充,不少加害人取得被害人的性影像,雖然沒有散布,但仍作為要脅的手段,使被害人無法要求對方刪除而擔心。對此,律師吳秀娥則表示,現行的法規罰則不足以保護被害人,使加害者做「預防性刪除」。她舉例:有被害人與加害人起初是網友關係,當事者自願提供裸照給網友,後來竟發現網友居心不良,利用裸照威脅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在現行法當中,被害人卻拿加害人一點辦法都沒有。律師吳秀娥,希望能夠有強力的反制管道。

而草案中也明定以散布等作為威脅手段,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以散布等作為威脅手段,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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