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瑠公圳人瑞拆屋還地案 二審判要拆

瑠公圳公園。圖片來源:中央社

新北市新店瑠公圳圳道旁的百歲人瑞陳罔市拆屋還地案,其中一件面積約 3 坪的官司,一審判陳的賴姓外孫女勝訴;案經上訴,高院今天改判地主勝訴,賴女要拆屋。全案可上訴。

特別的是,台灣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提到,審酌賴女及陳罔市長期在此居住迄今,而陳罔市近年的身體狀況不佳,且地主對拆屋還地是否定履行期一事並無意見,因此定拆屋期間為 8 個月。

陳家的委任律師過去曾表示,陳罔市在日治時期與當時的瑠公水利組合口頭協議,借地蓋屋至今超過一甲子,陳家始終表態要買地,不過土地後來被賣給地主,因此地主打官司要陳家拆屋還地。

賴女主張,本案的建物是外公(已歿)在日本殖民時代所興建,後來政府接收,土地收歸國有,由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賴女指出,外公與外婆結婚後,房屋所有權就轉讓予外婆,並均依法繳納房屋稅迄今;在此期間,外婆數次修建房屋獲准,而自己從外婆受讓房屋起迄今,均是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使用土地,前後至少已70年。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長期明知房屋的存在,而未請求拆屋還地,可證明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房屋使用土地,而有使用借貸的關係。

地主們則主張,賴女所有的建物無權占用土地面積 9.6 平方公尺,因此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賴拆除占用土地上的建物後,將土地騰空返還。

高院審理後認定,賴女無法證明有合法占有使用這塊土地的權源,地主訴請拆屋還地,使無權占用者不能繼續無償使用土地,屬於所有權的正當行使。

判決也提到,本案建物占用土地的部分,為建物的邊角,縱經拆除也無礙賴女對房屋的正常利用,難謂地主請求拆屋還地是要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高院綜合衡量兩造利益,認為地主提本件訴訟,沒有權利濫用的情事,難認違反誠信原則,因此判賴女要拆屋,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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