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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公告 109年起禁象牙製品買賣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skeeze

玄奘大學宗教與文化學系教授釋昭慧今天在社群網站臉書貼出行政院公報,林務局公告,民國 109 年起禁止象牙製品買賣,私人則可出具合法文件持有、收藏象牙製品,但仍不得交易。

與相關業者座談及考量國內保育觀念大幅提升後,為落實禁止國內象牙產製品交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公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增訂條文明定從 109 年起,禁止所有國內象牙商業交易,所有象牙製品不得再買賣,接軌國際保育工作。

據國際自然保育聯盟 (IUCN)105 年大象現況評估報告,野生非洲大象族群自 95 年調查尚存 50.8 萬頭,104 年僅剩 41.5 萬頭,族群數量大幅減損。以族群下降趨勢,非洲象可能在 124 年滅絕。

各國代表 105 年於南非召開第 17 屆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締約國會議(CITES CoP17)也決議、呼籲各國關閉國內合法象牙買賣場。

林務局 83 年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時,就原則禁止象牙製品買賣及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但考量當時仍有業者留有大量庫存,隔年訂定「庫存象牙產製品管理補充規定」,規定當年申報的庫存象牙產製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買賣、作為緩衝措施。

根據法規,目前合法可販售的庫存象牙產製品,買賣及陳列、展示仍須經縣市政府審查許可,違者可處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109 年起仍可展出申請核可、合法取得的相關製品、古文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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