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時發現,轄內某極具知名度的醫美診所,其負責人利用配偶銀行帳戶隱匿診所收入,核定補徵該診所負責人 2016 年綜所稅 100 萬元,並裁處罰鍰 50 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的業務收入,減除業務場所的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的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的藥品、材料等成本,以及業務上雇用人員的薪資、執行業務的旅費,與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繳稅。
然而,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轄內有一家提供醫美服務的皮膚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但 2016 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的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因而研判該診所隱匿了執行業務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掌握診所負責人及其配偶的銀行往來帳戶後,發現帳戶有多筆且持續性的現金存入情況,要求診所負責人說明。後來診所負責人坦言,存入銀行帳戶的現金其實是診所的自費收入,逃漏稅事實明確,因此核定補徵診所負責人綜所稅新台幣 100 萬元,並處以 50 萬元罰鍰。
國稅局官員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若漏報自費收入,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