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法院審理案件應於判決書製作完成才宣判,未來不遵守規定的法官,法院將啟動相關行政監督措施,可送交自律委員會處理。全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天主持記者會指出,司法院在 4 月 26 日第 168 次院會,決議通過修正民事、行政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製作判決書時間的條文,規定獨任案件指定於辯論終結後的 2 星期內宣判、合議案件則為 3 星期內,不過案情複雜或特殊情形則不受限制(由法官自行審酌),可指定較長的宣判期日。
呂太郎也說,配合訴訟法放寬合理製作判決書的時間,對於未依規定在宣判當日將判決原本交付給書記官的法官,司法院將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中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置,也會請各級法院院長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加強督導,讓當事人可以盡速收到判決書。全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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