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在公、教、政務人員年金改革後,加緊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盼軍人年改能與公、教同步於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反年改陣營也蓄勢待發,準備向司法院遞送釋憲聲請。
對於年改之後,減少(並非追討)已退休者的所得,屢遭被改革者質疑是「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而有是否違憲之議。
除了外界朗朗上口的大法官釋字 717 號,宣告政府降低公教優惠存款上限(減少優存利息所得)不違憲,並未違反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釋憲認為,現在的整體社經環境與退撫制度設計之初已有極大差異,為避免排擠其他社福支出,可依公益考量修改相關規定;同時要求。
相關機關應避免影響退休公務員的基本生活,且減少對低階或情況特殊公務員的衝擊。
此外,大法官釋字 620 號指明,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所做之法律變更,難免影響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故能針對有信賴保護之必要者,明定過渡條款,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但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兩則釋憲案都顯示,在進行改革後,變更人民既有的優厚條件,只要是因應社會所需,且已減輕對於特殊條件者之衝擊,就不違憲。
另包括釋字 589 號表明,保障信賴利益,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釋字 549 號也指出,只要逾越當初的立法目的就違憲,所以不能把勞保的遺屬給付當成遺產來繼承。釋字 472 號指出,強制已參加公、勞、農保亦須加入健保,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需,未違信賴保護原則。釋字 485 號更揭示,國家給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形成過度之照顧。
前後多項釋憲案都點出,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並非無限上綱,只要國家財政難以負擔,或已違反社會公益,這樣的「信賴保護」就沒有死守的價值。
其實最近來有一個熱騰騰的釋字 764 號,更進一步強化立法院修法通過年改的正當性。
這是交通部電信總局在 2005 年民營化、改制為中華電信;願意留任的員工須結清年資、領取退休金,再到中華電信服務。由於這些人員屬於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共約 1 萬 2000 餘人認為,政府此舉已經剝奪其公務人員身分,遂於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憲認為,國營企業因特定目的而存在,當目的終止,與員工的僱傭關係即終止;「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要求民營後的續用人員,得於移轉日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年資結算,已予適度補償,手段與目的正當,未違比例原則。
回想立法院去年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時,就有國民黨立委主張,既然年改後會減少已退人員的所得;是否也該讓已退人員「反悔」,得以退回已領額度、回任公職,藉以累積更多的年資來提升退休所得。姑且不論此舉反讓當事人更為吃虧,民進黨與銓敘部就以這會危害政府的穩定性,予以駁回。
這樣的修法方向洽與釋字 764 號的精神不謀而合。已退人員在退休當時均結算年資、領取退休所得;若納「反悔」條款,才有違憲之虞。
蔡英文政府推動年金改革,確實是衡酌政府的財政狀況、社會變遷等因素,且給予最低保障、10年 的緩衝期,同時維護政府的穩定性。不必等大法官解釋,只要依現有的釋憲文即能清楚判之,改革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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