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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法 恐逾百礦場要補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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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委會今天初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其中在補辦環評部分表決通過以立委版本送院會協商,面積在1到2公頃礦業用地也須補辦環評,經濟部預估,恐有超過100座礦場須補辦。

歷經近一年拉鋸,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其中包括新設礦權、礦業用地核定、礦權展限的駁回條件、以及原民諮商同意權的程序等多數關鍵條文內容,皆保留複數案送院會協商,但針對補辦環評的第 58-1 條,則是經過表決,以委員版本的乙案通過送院會協商。

行政院版第 58-1 條規定,在環評法公布前已經核定礦業用地,且面積大於 2 公頃,近 5 年內平均生產量在 5 萬公噸以上者,應在礦業法修正條文施行後 3 年內,依環評法第 5 條補辦環評,5 萬公噸以下者,則應在 5 年內依環評法第 28 條補辦環評。

而在今天通過的委員版本條文中,則要求 5 萬公噸以下者,也應依環評法第 5 條補辦環評,強度較僅要求提出調查因應說明書的第 28 條來得高。

此外,委員版也將面積大於 2 公頃的標準刪除,只要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都須補辦環評,經濟部礦物局官員指出,環保署日前公告修正相關規定,面積在 1 公頃以上者就必須進行環評,因此除先前盤點須補辦環評的 6 大礦、58 小礦之外,又增加 49 個面積在 1 到 2 公頃間的礦場,共有 113 座礦場須補辦環評。

若未在期限內通過環評,行政院版原規定,主管機關得評估廢止其礦業用地核定,環評結果依歐美作法做為參考;委員版本則規定,主管機關應直接廢止其礦業用地核定。

除補辦環評外,官員表示,礦業法爭點主要聚焦在原民諮商同意權程序,行政院版在第 43-2、43-3 條特別列出相關規定,並考慮實務面,經與原民會討論後調整,在礦權展限既有礦業用地,及核定新用地的部分都加上原民諮商程序,但部分立委認為,應將列入原民諮商程序的範圍更擴大,仍未達共識。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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