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製油業者郭定被控進口飼料油轉賣製成食用油銷售,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郭定 9 年 6 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 900 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郭定是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2 年 1 月至 7 月間,從越南、香港進口不可供人食用的飼料油,轉賣給正義公司以攙偽、假冒方式加工製成「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
郭定另於 2014 年 1 月至 4 月間,將飼料油轉賣給正義公司、強冠企業,加工製成「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後轉賣給餐廳、商店等消費者。此外,郭定還在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間,將飼料油賣給北海公司、協慶公司,製成豬油等產品銷售給食品加工廠。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依幫助詐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判處郭定 9 年 6 月徒刑,併科罰金 900 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食物或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供人食用,應自來源做控管,而非僅以最後製成品是否符合檢驗標準而論。飼料油是供豬隻等動物飼料用,非可供人食用,是不爭的事實,不因精煉後符合檢驗標準,即成為可供人食用油脂的原料。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案發時,何謂飼料油縱使尚無規範,但仍屬非供人食用的油品無疑,絕對沒有消費者願意以一般食用油價格,購入攙有飼料油提煉的油品食用,若買賣標的物為飼料油,即表示其品質不適於供人食用。
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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