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舉行縣市長選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政黨對其推薦的正副總統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上限不得超過 2500 萬元、直轄(縣)市長不得超過 300 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政黨若違反上述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這次修法自公佈日施行,年底九合一選舉可望適用新法。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趙天麟表示,現行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額度,如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都有相關限制,但政黨捐給候選人部分卻無上限,恐造成大小黨因財力不均,無法公平競爭。為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透明,因此提案增訂政黨捐贈擬參選人金額上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的金錢捐贈,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0 萬元,立法委員不得超過 200 萬元、直轄市長、縣(市)長不得超過 300 萬元。
條文明定,政黨對其推薦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不得超過 50 萬元,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不得超過 30 萬元,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不得超過 10 萬元。
另外,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提案指出,針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現行法只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在 3 個月內彙整成冊,卻沒有規定揭露方式。
三讀條文明定,受理機關應在受理申報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本條文自公布日後 6 個月施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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