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台灣對於懸浮微粒 (PM10) 的監測標準值較日韓歐美等國家寬鬆,有檢討空間。另外,民眾對於空氣品質不滿,建議政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空氣品質改善進度及績效的書面報告。
據立法院法制局「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評估報告」指出,懸浮微粒 (PM10) 與細懸浮微粒 (PM2.5) 同為一級致癌物,兩者皆為國際間所重視的空氣品質改善議題。依據環保署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台灣的 PM10 監測標準值為日平均值 125μg/m3,PM2.5 空氣品質標準 24 小時值為 35μg/m3、年平均值為 15μg/m3。
報告指出,相較於周邊的港日韓以及歐美澳等國,其 PM10 監測標準值日平均值在 50 到 100μg/m3 之間,台灣的標準值略顯寬鬆,有檢討的空間。而 102 至 105 年度 PM2.5 手動監測年平均值分別為 24、23.5、22、20μg/m3,雖逐年改善,但各年度平均值仍與標準值 15μg/m3 有差距。
報告指出,參酌美國潔淨空氣法的實體原則,空氣品質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與福祉為目的,所謂公眾健康的保護,包含保護兒童、老年人、氣喘者等對污染效果特別敏感的群體健康,因此標準限值的決定,非以達到保護一般人的水準。
另外,報告指出,雖然根據環保署公布的 105 年度空氣品質監測結果指出,自 96 年起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均逐漸下降,顯示台灣空氣品質逐年改善。但根據媒體調查結果顯示,台灣人對於每天呼吸的空氣品質非但不滿意,更一面倒悲觀認為很難改善。民眾觀感與環保署公布的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呈現反差現象。
報告指出,政府針對空氣品質相關監測作業的允當性及數據適切性有檢討的空間,以提高監測數據的公信力,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空氣品質改善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民眾的認同感。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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